引言
2018年,中国婚姻法经历了一次重大修订,新规的实施对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分割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将对2018年婚姻法新规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婚姻法全文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六条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七条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八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九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十条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一条
夫妻有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十二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离婚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十四条
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第五章 收养
第十八条
收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保护儿童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十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二十二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登记结婚的,按照本法规定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解读,读者可以全面了解2018年婚姻法新规的要点。在实际生活中,如遇到婚姻家庭问题,请务必依法行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