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立法目的和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第二节 适用范围
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第三节 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预防
-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 社会支持: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的公益活动。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制止
- 报警: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有权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
- 劝阻和制止: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临时保护令: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救助和保护
第一节 救助措施
- 临时庇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请临时庇护,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庇护机构提供庇护。
- 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第二节 保护措施
- 禁止施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施暴者采取禁止施暴的措施。
- 限制出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施暴者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施暴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受害者的法律责任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提起诉讼: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节 施行日期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节 解释权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衔接规定
本法施行前,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