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信息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0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联系电话:138xxxx5678
二、被告信息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联系电话:139xxxx5678
三、诉讼请求
-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 财产分割: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车辆折价款、存款分割等;
- 子女抚养权:原告要求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 损害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离婚造成的各项损失。
四、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共同育有一子。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的感情却如同渐行渐远的航船,最终迷失了方向。近年来,由于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等多种原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裂痕日益加深。
- 性格不合:原告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如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使得原本温馨的家庭氛围变得紧张。
- 沟通不畅: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不断加剧。在遇到问题时,往往选择沉默或逃避,使得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 第三者介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四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了原告张三的感情,使得婚姻关系彻底破裂。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张三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在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 财产分割: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车辆折价款、存款分割等;
- 子女抚养权:原告要求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 损害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离婚造成的各项损失。
五、证据
- 结婚证;
- 子女出生证明;
- 双方户口本;
- 双方身份证;
- 双方银行流水;
- 双方房产证;
- 双方车辆行驶证;
- 第三者介入的相关证据;
- 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的相关证据;
- 其他有利于证明原告主张的证据。
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审理。
原告:张三 日期:2022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