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探视权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子女的访问和接触的权利。在我国,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探视权争议案件屡见不鲜。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探视权争议案例的解析,探讨探视权未明时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案例背景
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2015年,甲、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甲每周可以探望丙一次。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在探望问题上产生争议。
案例争议焦点
- 甲、乙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是否有效?
- 在探视权未明的情况下,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案例解析
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甲、乙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在探视权未明的情况下,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探视权未明的情况下,调解书的效力如下:
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不影响当事人提起诉讼。在探视权未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探视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总结
探视权是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探视权未明的情况下,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如对调解书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以上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探视权争议案件的解决途径。
